|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6]256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4:46:24 |
| 实施时间: | 1996-7-1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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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可否处理北京铁路公安局移交的在其辖区内发现案件的请示(京工商文 字[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的管辖范围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跨省区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 或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铁路公安部门移交的违反工商行政管 理法规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