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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公字[1996]1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4:44:42
实施时间: 1996-6-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
(1996)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以下简称38号令)不具有溯及力。
 凡在1995年11月17日38号令发布以后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
38号令查处。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引用38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凡在1995年11月17号38号令发布以前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查处时不
适用38号令。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不引用38号令,可以引用《经济合同法》、《投
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参照38号令的规
定帮助认定。
 附件:京工商文字[1996]79号(请示)(略)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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