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6]142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4:44:42 |
| 实施时间: | 1996-6-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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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 (1996)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以下简称38号令)不具有溯及力。 凡在1995年11月17日38号令发布以后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 38号令查处。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引用38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凡在1995年11月17号38号令发布以前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查处时不 适用38号令。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不引用38号令,可以引用《经济合同法》、《投 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参照38号令的规 定帮助认定。 附件:京工商文字[1996]79号(请示)(略)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