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8]第263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4:36:39 |
| 实施时间: | 1998-11-1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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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成工商发〔1998〕10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59号),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委托,可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