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0]57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4:32:47 |
实施时间: | 2000-1-1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增值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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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2000/01/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