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工商宣字[1996]17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4:23:11 |
| 实施时间: | 1996-1-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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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 67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原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 分局后,执法权限不够明确。为此,我局向国务院作了专题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国 务院办公厅已函复我局。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