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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市字[1997]27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4:21:09
实施时间: 1998-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10月31日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局长令第77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商
品展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
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法》的实施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做好
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展销会登记范围
 本《办法》规定,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
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
易活动,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订货会、以"节"的名义出现的各
种形式的商品交易会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交易会等,都应当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招商,展销。
 二、《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印制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印制(式样附后)。其他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办法》,使社会各
界知晓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及《办法》管辖的范围等,增强《办法》实施中的
效力。在登记管理中,既要严格登记,又要加强管理,坚持杜绝重登记轻管理现象。
登记时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展销会期间要派员到现场巡视或驻场办公,确保《办公》
落到实处。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市场司联系。
 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式样(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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