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工商市字[1997]114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4:17:39 |
| 实施时间: | 1997-4-2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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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 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电来函询问,当前农资市场管理是否继续执 行国家既有的化肥经营政策。 目前, 国务院尚未出台新的化肥流通政策。 农资市场管理仍应继续贯彻国发 [1996]19号文件中有关"化肥流通继续以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 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和化肥生产企业为辅助渠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的精神,不得自行调整或突破。 今年化肥供求紧张状况有所缓解,农业生产形势好于以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应继续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今年农业丰收而努 力工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