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工商市字[1996]407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4:15:25 |
| 实施时间: | 1996-12-23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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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确定上海机动车 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罚没车 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积极探索对缉私罚没机动车辆销售逐步试行公开拍卖方式的经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 办发[1993]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广州机动车 拍卖中心、成都机动车拍卖中心、青岛机动车拍卖中心以及北京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 业为缉私罚没机动车辆拍卖试点单位,同意其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理缉私罚没车辆。 上述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缉私罚没车辆处理的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 公安、海关等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