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市字[1996]16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4:13:57 |
| 实施时间: | 1996-1-1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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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 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6]第16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所提出的三点意见。内贸 部制定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内贸部系统自身开办的批发市场。对内贸 系统开办批发市场,既要给予支持,也要按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和实施 监督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 4号文件规定,负责"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 场","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定不移地 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对社会开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市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统一实施监督管 理。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