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 |
| 发文文号: | 工商人字[1992]第138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4:11:07 |
| 实施时间: | 1992-5-3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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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 工商人字[1992]第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据我们了解和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来信来电反映:在新的改革形势 下,有些地方政府将工商所下放到乡镇管理,有的还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财 政拨款,让其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管理,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的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的重任。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 的职能作用。过去,一些地方曾进行过工商所下放的试点,但实践证明弊多利少,不 利于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促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顺利进行。因此,国务院于去 年四月批准发布了《工商所条例》,从法律上对工商所的性质、任务及其隶属关系等 作了明确规定。田纪云副总理在今年年初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强 调:“工商所是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划设置,有利于搞活经济、统一 管理市场。下放工商所不权会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办案,还可能形成一乡一所,增加 机构编制。 鉴于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强调,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工商所条例》 和田纪云副总理的讲话精神,理顺体制,加强基层工商所的建设,使其更好地为经济 建设、促进生产力发展服务,在县级政府机关转换职能的改革中,要区别工商行政管 理职能同行业主管职能的不同性质,使改革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维护经济秩序 中,充分发挥经济监督与执法作用,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身的廉政勤政建设,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财政拨款,让其自负盈亏的作法,显然是不妥的。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系统各级机关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这一情况,以取得理解和支 持。 今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基层工商所执行《工商所条例》的情况进行检 查,推行规范化管理,颁发合格证,凡未取得合格证的工商所,不得自行行使监督管 理权(具体办法另发)。希各地予以高度重视。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