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2002]第185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4:08:50 |
| 实施时间: | 2002-8-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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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 家 工 商 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 有关部门的建议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85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核减企业经营范围 或吊销执照处罚的请示》(京工商文[2002]9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 作出。有关部门依法取消企业相关经营资格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应 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有关部门的建议后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否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产品 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经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办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有关 部门依法取消企业该类项目经营资格后,企业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部门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核减相关经营范围建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相关企业限期 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三、有关部门依法撤销企业或责令企业关闭的,应按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四、在缺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规章 或者规范性文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该企业相关经营范围、实施吊销营业执 照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不予采纳并做好解释工作。 2002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