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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2000]第26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4:07:40
实施时间: 2000-11-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 《关于如何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
[2000]第18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
清算报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审批机关备案,在法定时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三)项处理。
 三、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
报的,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公司清算结束后,不申请注销登记的,
公司登记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处理。
 四、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不进行清算或超过法定清算期限仍未完成清算程序的,
登记机关可视情节,将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丧失效经营资格的情况通报海关、税务、外
汇管理、外经贸等部门以及公司开户银行。对此类公司的处罚,可结合下一年度年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办理。
 五、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除清算活动外,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开展新经营
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处理。

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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