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融工会和银行在职员是否可以投资办企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9]第63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4:03:45 |
| 实施时间: | 1999-3-1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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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金融工会和银行在职员工 是否可以投资办企业问题的 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63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金融工会和银行在职员工是否可以投资办企业的请示》 (浙工商企 [1998]170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 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 资格的基层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 务的第三产业,也可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工会兴办企业, 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规定,银行工 会、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会经批准可以作为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在与所办企业脱钩中 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本行工会。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第12项关于"不得违反规定 擅自在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或参与经商、办企业以及其它盈利性的经营 和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银行在职员工不得作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与所办 企业脱钩中,不得将其出资转让给本行员工。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