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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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4]66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5 13:50:05
实施时间: 1994-12-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
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 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
税款,应就地入库。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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