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5〕第261号 |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3:30:54 |
| 实施时间: | 1995-10-1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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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播放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录像,是其利用自有媒介宣传所推销的商品,属于广告行为。如果在该广告活动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