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5〕第243号 |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3:29:32 |
| 实施时间: | 1995-9-2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请示》(沪工商标〔95〕第2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散发的“金霸王”干电池印刷品广告,在红色中国版图中印有五颗五角星,并且五颗星的排列及大小均与我国国旗上的格式相同,可以认定为使用了国旗,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