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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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5〕第243号
发文部门: 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3:29:32
实施时间: 1995-9-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请示》(沪工商标〔95〕第2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散发的“金霸王”干电池印刷品广告,在红色中国版图中印有五颗五角星,并且五颗星的排列及大小均与我国国旗上的格式相同,可以认定为使用了国旗,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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