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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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4〕第362号
发文部门: 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3:16:02
实施时间: 1994-12-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应如何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文件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只适用于经我局批复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

其他地区认定广告使用他人名义问题,仍适用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和工商广字〔1992〕第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自1995年2月1日起,各地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认定此类问题。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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