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4〕第362号 |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3:16:02 |
| 实施时间: | 1994-12-3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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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应如何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文件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只适用于经我局批复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 其他地区认定广告使用他人名义问题,仍适用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和工商广字〔1992〕第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自1995年2月1日起,各地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认定此类问题。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