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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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
发文部门: 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3:14:21
实施时间: 1994-12-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混合型卷烟广告能否宣传保健作用问题的请示》(陕工商广函字〔94〕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混合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其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保健作用。对这类卷烟广告,应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广告法》施行后,依照《广告法》进行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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