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1〕第368号 |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2:55:30 |
| 实施时间: | 1991-11-3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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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1〕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广告宣传、广告经营和广告管理活动的主体,包括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管理机关和出证机关。 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是针对广告内容出证机关而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是广告内容的出证机关,因此,不能适用《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出具非法证明导致虚假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个人的责任。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