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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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1〕第368号
发文部门: 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2:55:30
实施时间: 1991-1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1〕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广告宣传、广告经营和广告管理活动的主体,包括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管理机关和出证机关。

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是针对广告内容出证机关而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是广告内容的出证机关,因此,不能适用《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出具非法证明导致虚假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个人的责任。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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