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2:52:29 |
| 实施时间: | 1991-10-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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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处理广告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现对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其它广告违法行为,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三、擅自提高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的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的,以擅自提高的费用标准与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差计算非法所得。 四、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