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1〕第33号 |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2:50:00 |
| 实施时间: | 1991-2-2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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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黑政法函〔1990〕36号文收悉。现对来文中提出的问题签复如下: 1、各类文化补习班的招生广告,应由县以上(含县,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2、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招生广告,应由县以上与办学专业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其中,属于教育系统开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广告,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学徒培训的招生广告,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3、招工、招聘广告,应由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