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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1990〕82号
发文部门: 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1:54:20
实施时间: 1990-3-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盐工商〔199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中所讲的“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新闻出版单位的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由其隶属的新闻出版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记者站或办事处是非法成立的,并擅自使用新闻出版单位的名义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则由该记者站或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一律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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