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1990〕82号 |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1:54:20 |
| 实施时间: | 1990-3-3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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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盐工商〔199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中所讲的“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新闻出版单位的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由其隶属的新闻出版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记者站或办事处是非法成立的,并擅自使用新闻出版单位的名义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则由该记者站或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一律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