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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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重新报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5]第9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1:47:50
实施时间: 1995-4-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重新报批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115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一些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经我局授权,即批准设立了部分外商投资
广告企业,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属于越权行政行为。对
此问题,我局不拟强制性予以纠正,而是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予以补救。为此,请你
局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进行,对未经我局审批即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照
我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程序,报送全套申报文件,逐
一补办立项审批手续。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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