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重新报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5]第96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1:47:50 |
| 实施时间: | 1995-4-2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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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重新报批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115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一些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经我局授权,即批准设立了部分外商投资 广告企业,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属于越权行政行为。对 此问题,我局不拟强制性予以纠正,而是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予以补救。为此,请你 局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进行,对未经我局审批即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照 我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程序,报送全套申报文件,逐 一补办立项审批手续。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