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市字[2003]第43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1:45:22 |
| 实施时间: | 2003-4-3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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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第43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市字[200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陈化粮的销售、出库、加工、使用及消费等全过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有关精神执行。陈化粮的用途“目前主要集中于生产酒精、饲料等。如用于其他用途,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因此,对粮食购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将陈化粮销售到米厂的行为,,可按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处罚。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