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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市字[2003]第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1:45:22
实施时间: 2003-4-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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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第43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市字[200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陈化粮的销售、出库、加工、使用及消费等全过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有关精神执行。陈化粮的用途“目前主要集中于生产酒精、饲料等。如用于其他用途,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因此,对粮食购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将陈化粮销售到米厂的行为,,可按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处罚。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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