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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1:40:50
实施时间: 2001-5-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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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事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的目的是向学生家长介绍其开办保险业务的服务内容,其行为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你局依照《广告法》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利用书信形式发布散页印刷品广告”的意见。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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