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1:40:50 |
| 实施时间: | 2001-5-23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所属区域: | 湖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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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事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的目的是向学生家长介绍其开办保险业务的服务内容,其行为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你局依照《广告法》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利用书信形式发布散页印刷品广告”的意见。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