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 |
| 发文文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1:37:26 |
| 实施时间: | 1998-12-2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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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 199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对《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四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 ……。” 第十五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后,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一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 ……。” 第十二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后,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