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 |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1:12:49 |
| 实施时间: | 1997-9-1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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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按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