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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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信息市场报社异地经营广告查处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7〕第117号
发文部门: 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1:06:23
实施时间: 1997-4-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信息市场报社异地经营广告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信息市场报社从哈尔滨市迁入北京市,未经你局或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即擅自开展广告经营活动,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此行为,你局可以比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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