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
| 发文文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0:58:54 |
| 实施时间: | 2005-9-2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0 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第十一条中“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第十四条中“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