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8]第255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0:46:09 |
| 实施时间: | 1998-11-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所属区域: | 江苏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发布户外广告,由申请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登记。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发布地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利用交通工具跨省发布违法广告的,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