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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酒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7]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0:20:58
实施时间: 1997-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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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酒类
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对控制酒类广告数量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但是,目前违反规定超额、超范围发布酒类广告的现象仍屡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
酒类广告发布范围和数量的管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酒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一次检
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酒类广告发布的数量(条次)、时间、版面是否符合规定。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 以上电视台(各套电视节目并含卫
星电视节目)、报社(含地方版、增刊)。
 三、检查方法:
 1.组织受检单位认真学习《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广告发布活动的依据;电视随片广
告和报纸报花、栏头广告的发布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2.受检单位对1996年酒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今年1月酒类广告发布情况抽取一日进行检查。
 4.根据自查和抽查的结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坚决予
以纠正,情节严重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检查工作情况及检查统计表(附后) ,请于2月20日前传真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电话(传真) 号码:(010)68523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
今年一季度对各地酒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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