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7]207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0:16:41 |
| 实施时间: | 1997-8-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 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 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 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