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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7]2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0:16:41
实施时间: 1997-8-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
  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
 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
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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