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7]140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0:13:12 |
| 实施时间: | 1997-5-2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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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 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部分省市就《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 "违法行为人"认定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人"是 指对发布违法广告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凡未按照《广告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造成食品、房地产违法广告发布的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广告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中没 有具体规定的,分别依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 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