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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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信息市场报社异地经营广告查处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7]1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0:11:08
实施时间: 1997-4-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信息市场报社异地经营广告问题的请示》 (京工商文字[1997]54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兼营
广告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信息市场报社从哈尔滨市迁入北京市,未经你局或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 即擅自开展广告经营活动,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及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此行为,你局可以比照《广告管理条例施
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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