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6]319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09:54:55 |
| 实施时间: | 1996-10-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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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 (津工商标 [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 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