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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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6]3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09:54:55
实施时间: 1996-10-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 (津工商标
[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
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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