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08:55:56 |
| 实施时间: | 1995-5-1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市场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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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豫工商字[1995]第76号)收悉。现 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 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12号)第三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被清 理的实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假集体企业,应按其经济性质进行重新登记。而所 有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应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 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