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外企字[2002]第6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08:40:02 |
| 实施时间: | 2002-1-1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市场管理 |
| 所属行业: | 外资企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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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2]第6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工商[2001]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本企业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关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其中的“企业资产”并不仅限于“企业利润”。 二OO二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