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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2002]第20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08:36:11
实施时间: 2002-8-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2]第20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2002年世界杯体育彩票票面广告经营权的有关问题的认定请示》(京工商文[2002]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临时广告,应依据《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活动的合法性,并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广告代理和发布经营权的广告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在广告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部分具体业务关系,不应属于广告经营权的转移关系。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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