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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08:35:37
实施时间: 2002-8-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无照、无证非法收购经营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收购经营鲜茧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原《蚕茧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应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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