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08:35:37 |
| 实施时间: | 2002-8-1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市场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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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无照、无证非法收购经营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收购经营鲜茧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原《蚕茧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应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