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1]248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4 0:46:26 |
实施时间: | 2001-4-5 |
失效时间: | 2002-12-31 |
法规类型: | 增值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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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2001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