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问题的意见 |
| 发文文号: | 工商标字[1989]第368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6:51:24 |
| 实施时间: | 1989-12-3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商标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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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汉中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请示如何处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问题,我局意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除商品和包装上的侵权商标;消除侵权商标后的商品和包装,仍归当事人所有,若该商品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销毁。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