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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1995]2404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13 16:46:04
实施时间: 1996-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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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2月29日  计价格〔1995〕24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
(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业务收费
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发展,解决目前商标业务收费偏低、中外企业收
纲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决定适当提高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并实
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
10个以上商品, 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2000元,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500元,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变更费
500元,出据商标证明费1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5〕88号),新增商标业务的收费标准核定为: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
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商标异议费1000元,撤销商标费1000元,受理驰名
商标认定费50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
政部门制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受物价、财政
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
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1992〕价费字3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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