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计价格[1995]2404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计委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6:46:04 |
| 实施时间: | 1996-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商标管理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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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2月29日 计价格〔1995〕24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 (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业务收费 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发展,解决目前商标业务收费偏低、中外企业收 纲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决定适当提高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并实 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 10个以上商品, 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2000元,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500元,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变更费 500元,出据商标证明费1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5〕88号),新增商标业务的收费标准核定为: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 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商标异议费1000元,撤销商标费1000元,受理驰名 商标认定费50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 政部门制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受物价、财政 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 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1992〕价费字3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