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7]97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6:42:56 |
| 实施时间: | 1997-4-1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商标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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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国家工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 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66号)收悉。经研究,答如下: 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 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为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 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时,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