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7]128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6:40:24 |
| 实施时间: | 1997-5-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商标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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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 (湘工 商法字[199 6]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 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 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