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查处假劣药品及中草药材案件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6]38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6:39:39 |
| 实施时间: | 1996-1-2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商标管理 |
| 所属行业: |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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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黑工商函(1996)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药材案件的问题,我局和卫 生部曾联合下文,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作过明确批复:"根据国务院一 九八七年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六项和卫生部、财政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卫药字第59号文件规定,卫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 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的违法行为。此批复现仍然有效。 关于行为人购进的假劣药品及中药材被及时查扣,尚未销售,是否能认定为推销 假劣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的问题, 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 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若干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5号)明确规定:行 为人"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仍大量购进后,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 时查处等原因尚未出售、推销的,应按投机倒把定性。"此类案件,可按上述原则定 性处理。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