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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法字[2002]第25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3 16:38:40
实施时间: 2002-10-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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