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法字[2002]第256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6:38:40 |
| 实施时间: | 2002-10-2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商标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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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