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的复函 |
发文文号: | 财综字[1999]18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3 16:25:08 |
实施时间: | 1999-3-3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商标管理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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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你局 《关于申请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专用收费票据的函》 (工商办函字 [1998]第1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方便企业注册商标,缩短商标注册周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 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 104号)的有关规定,由我部统一 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样式 见附件)。各地有关机构代收取商标注册费时,应统一使用我部印制的《工商行政管 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新票据从199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二、《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由你局统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 中心购领,并发放到各收费单位。你局应建立相应的票据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 记制度,按规定及时将商标注册费收入缴入中央金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检查。 三、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存销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存 根联应当存档备查, 保存期限暂定3年。保存期满后,由你局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 部核准后,由你局统一销毁。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式样)(略)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