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国经贸质[1998]123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3 16:04:11 |
实施时间: | 1997-7-16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综合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江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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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来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第六条是对前述法条的援引,是同类性质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对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责令赔偿的决定;此类赔偿可以由消费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