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国家商务部 中国证监会 |
录入时间: | 2006-7-13 15:56:16 |
实施时间: | 2003-11-2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综合法规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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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证管办(直属办、特派办):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国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年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以批发交易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检查采用电子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具有统一结算功能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特别是食糖、粮油等农产品专业市场,以及金属材料、橡胶等工业品原材料专业市场。 二、检查内容 (一)交易标的中有无标准化合同; (二)是否采用电子交易、集中竞价的方式; (三)是否实行保证金制度; (四)是否实行每日结算和集中清算制度; (五)市场参与者的范围。 三、检查方式 实行商品交易市场自查与市场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对纳入检查范围的商品交易市场的章程、交易规则等进行审查,重点是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和交易方式。 四、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管办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应宣传贯彻实施新发布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国家标准。 2003年12月10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证监会。 联 系 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孙勇、胡剑萍 联系电话:010-85187055、85187052 传 真:010-85187054 附件:《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汇总表》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