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银发[1997]399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行 |
录入时间: | 2006-7-13 15:53:59 |
实施时间: | 1997-9-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综合法规 |
所属行业: | 金融证券、保险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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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1997]28号) 精神,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提高集币活动 的文化品位,促进货币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含纪念币)。 流通人民币系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退出流通的人民币。 二、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允许上市经营。 三、纪念币分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 等值交换,贵金属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即可上市经营。 四、因钱币文化交流及其他特殊用途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可装帧少 量流通人民币。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即可上市经营。 五、凡设立经营人民币的经销部和经销点,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分行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六、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置一个经销部。 贵金属纪念币由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置一 个经销部。经营零售业务的经销点必须严格控制。 七、各地现有的钱币市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中国人 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重新登记,依法进行管理。 八、经销现行流通的外国货币和港、澳、台等地区货币,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违反国办《通知》精神和本通知规定,非法经营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按 倒卖专营物品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所收缴的实物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兑。 十、自文发之日起至1997年10月3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 行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办《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对当地买卖人民币活动 进行清理整顿,并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十一、各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 买卖活动,违者严肃处理。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